招标文件引用失效技术标准的法律后果与警示-招标部
来源:河南大河招标有限公司 | 作者:招标部 | 发布时间: 2026-09-22 | 5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是界定采购需求、组织评审的核心依据。引用已废止、过时的标准或错引标准编号,绝非“笔误”小事,而是明确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以作废标准设置技术参数或评审因素,违反采购文件的合法性要求,可能对供应商构成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质疑投诉查实,项目将被废标、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采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还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须依法赔偿。

公开案例已敲响警钟。2025年,江西省樟树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发现,某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双温四门冰柜”依据JB/T 7244-1994标准、“厨房灭火系统”依据GB/T 2423.17-2008标准检测并作为评审依据,经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两项标准均已废止。该局作出樟财购〔2025〕4号处理决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限期整改并重新组织采购。同年,某教具玩具采购项目将已废止的GB/T 13888-2009、GB/T 3324-2017标准设为实质性条款,质疑成立后采购人被迫修改文件并发布更正公告,项目延期。

实务中,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文件时应逐条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核验所引标准的现行有效性,注明“相关标准如有更新,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并建立标准动态核查机制,从源头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