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投标实务中,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招标人组织招标时,其出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参股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参加,是投标资格审查中常见的问题。现行法规并未一律禁止,需区分情形把握。
一、适用《招标投标法》体系的项目
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以及发改委立项的工程类项目,均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就 "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参与该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标" 的答复明确:该条并非一概禁止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投标,构成禁止须同时满足 "存在利害关系" 和 "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两个条件。
据此区分两种情形:
1.全资、控股子公司:与招标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控股关系),实务和监管通常认定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一般不得参加;强行投标的,投标无效,中标后还可能被投诉、撤销结果。
2.参股(非控股)子公司:不构成控股、管理关系,原则上可以公平参与,前提是程序依法规范、不影响公正性;但若参股比例高、派驻高管形成实质控制,仍应认定存在利害关系而禁止。
二、事业单位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项目
问: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能否参与该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或发改委立项项目的投标?
(国库司)答: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下属企业不可以参加上级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很明显,该口径不区分全资与参股,即全资、参股公司均不可参加,这个答复与发改委的答复有很大的区别。另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条规制的是供应商之间的关系;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依第九条回避。
三、结论与建议
全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应参与股东组织的招标;参股公司可参与,但须个案论证其独立性。投标前应核查招标文件及企业内控制度有无更严规定,把握不准时向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书面咨询并留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