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办城〔2017〕27号文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已全面取消,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得将原园林绿化资质,也不得变相把市政公用总承包资质设置为绿化工程投标人准入条件,避免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人工造林、国土绿化类林草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同样无对应的施工资质强制要求,两类项目资格设置思路相近,但需区分项目特点差异化把控。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发改委是这样回答的:
问: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对于绿化工程、人工造林工程如何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发改委)答: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规定,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的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对于不实行资质管理的行业,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业绩等方面对投标人提出要求。
因此,资格准入层面,基础条件这样设置:投标人须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财务、纳税、社保、失信惩戒、无重大违法违约记录、项目负责人、业绩等条件可按常规设置。严禁强制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绿化、造林字样,经营范围不能作为条件项。针对人工造林项目,若项目涉及种苗自产自销,可按需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列为专项条件;单纯栽植施工项目,不得增设该证书作为门槛。
招标代理实操中要把握 “放管结合” 原则,资格门槛宜简不宜繁,把评审重心转向施工方案、管护方案、成活率保障措施、履约承诺。同时在合同条款、验收、质保养护、成活率考核上强化约束,依靠事后履约管控替代资质事前把关,既符合简政放权政策要求,又防范苗木存活、后期管护等常见风险,保障项目质量。